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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裁判證別亂給!教育部針對發證修法

Posted: 2022-08-29

【作者:記者陳士勳 / 綜合報導】

教育部體育署委託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舉辦教練增能研習會。圖片來源:教育部

 

教育部為健全國內運動教練(裁判)的專業知能和發證制度,今(29)日透過教育部和體育署官網發布,今(111)年1月修正「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且公告疫情期間教練(裁判)證效期展延等行政程序,統合新舊教練和裁判證,並委託「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舉辦教練和裁判的相關增能活動。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在今年1月10日修正,且公布於「全國法規資料庫」,說明運動教練(裁判)的等級可分為,擔任各級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之「C級教練(裁判)」;全國性以下各種分齡比賽及前款之「B級教練(裁判)」;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之裁判、國家代表隊出國比賽之隨隊裁判及前款之「A級教練(裁判)」。

 

教育部表示,凡111年1月10日尚在有效期間之各級舊制教練(裁判)證;107年5月30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所取得各級新制教練(裁判)證,持證者自民國111年至114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間,須完成每年至少6小時,及4年累積達48小時的專業進修課程,使舊證者得以換發新證,新證者得以延續新證效期,藉此完善各特定體育團體,在教練(裁判)制度的建立及輔導管理措施。

 

教育部指出,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不僅於今年5月、7月及本(8)月,規劃辦理4梯次之增能進修研習會,也輔導特定體育團體設置培育教練(裁判)網站公告專區,讓民眾即時掌握講習會、進修活動資訊、授證、進修時數採計、認可體育團體等規範的最新資訊,以利後續至各該團體網站查詢,依循參加檢定或專業進修活動,強化行政機關、特定體育團體橫向溝通,進而提高教練及裁判專業素質和人才培育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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