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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雇主應尊重工會 不當勞動行為「這項」排第一

Posted: 2024-12-04

【作者:記者林育如/綜合報導】

完善的職場環境不僅建立在薪資福利、職涯發展與永續經營上,更進一步延伸到工會組織的發展。(圖/123RF)

根據勞動部統計,自100年以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已審理並作出415件裁決決定,其中237件認定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這些不當行為包括妨礙工會活動、拒絕與工會誠信協商團體協約、拒絕提供工會會務假、以及不當解僱、懲戒、考績或減薪等對工會幹部的不利對待。其中,最常發生的類型為「不當影響工會活動」。對於雇主的這些不當行為,勞動部依據法律進行裁罰,並要求雇主進行改進,旨在營造更加友善的勞動關係環境。

勞動部說明,為穩定勞資關係及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自100年5月1日依法組織「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聘請熟悉勞工法令與勞資關係之法律實務審判專家或教授共15位擔任裁決委員,所有申訴不當勞動行為之案件,透過獨立專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秉持中立、公正、公平原則進行審查。自100年至今(113)年11月底止,裁決申請案件計765件,作成裁決決定者415件(構成237件;駁回153件;不受理25件)、和解成立者172件。

勞動部補充說明,裁決認定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最常發生的類型為「不當影響工會活動」,例如工會因某主管煽動勞工退出工會,使工會短期內少了近五分之一會員,經裁決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命事業單位應將裁決主文公布,且透過LINE群組公告周知,以形塑企業內部應有的公平集體勞資關係。

另外,某公司曾與工會就「業績評量考核」之議題進行團體協商,卻拒絕提供協商必要資料,此行為不僅被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同時命該公司須於收受裁決決定書起30日內,提供相關資料予工會。另,雇主對勞工因參與工會活動而無法參與雇主於下班後召開之臨時會談,對於雇主以員工不服從指示直接予以解僱之行為,裁決決定認定雇主對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有「不利待遇」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本案雇主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法院肯認裁決決定。

勞動部強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旨在協助勞資雙方迅速恢復穩定的集體勞資關係。雇主應特別注意,避免對工會或勞工進行違反工會法或團體協約法的不利益對待、干預工會活動或拒絕誠信協商等行為,以保障勞工的勞動權益。所有相關的裁決決定書將公布於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網站,供工會及事業單位查詢,並作為遵循的依據。

1111人力銀行網路事業群總經理張篆楷表示,完善的職場環境不僅建立在薪資福利、職涯發展與永續經營上,更進一步延伸到工會組織的發展。他強調,良好的工會制度能夠保障員工的權益,促進勞資雙方的和諧合作,進而提升整體工作氛圍與企業效能。透過建立強健的工會體系,企業能夠吸引並保留更多人才,實現更長期的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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