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雇主應落實風災復建職安防護 違反可罰30萬
Posted: 2025-07-08【作者:記者林育如/台北報導】
雇主應加強防災措施, 並提供外勤作業勞工安全防護設施。(圖/AI生成)
丹娜絲颱風來襲所帶來強風、豪雨及颱風過後從事災害搶修及復建工作極易發生職業災害。勞動部呼籲雇主應加強各項防災及應變措施,如有外勤作業,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違反者最高可處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
鑑於颱風過後各地展開災害復原工作,勞工從事河岸與海岸等鄰水作業可能有溺水風險,道路修復工程要注意是否有岩石滾落及飛落,橋樑拆除與房屋修復更常發生墜落及倒塌災害;至下水道清淤、地下室清理等作業要小心缺氧、中毒危害及是否因潮濕而引發用電設備及線路漏電情形。
勞動部表示,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對颱風期間鄰水、道路修復、邊坡擋土、修繕、拆除、清淤等易發生職災之作業加強各項安全應變措施,致勞工罹災者,將依法查處究辦。勞動部官網已設置「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詳細內容可至勞動部網頁查詢。
此外,勞動部亦提醒,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出勤,重點在於防災與避險,應以勞工之安全作為首要考量。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因颱風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可能時,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勞動部說明,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天災而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事業單位如因營運性質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應事前與勞工約定,包含加給工資、提供交通津貼或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必要協助等。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如颱風天需要特定勞工上班,務必確保勞工安全,例如安排勞工搭乘計程車上、下班,以確保上、下班途中安全,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及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職業災害補償之義務。
雇主倘未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以致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時等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1111人力銀行總經理張篆楷表示,隨著近年來職場世代更迭,勞工對於工作安全與權益的意識顯著提升。颱風等天然災害來臨時,雇主不僅需確保營運不中斷,更應優先考量勞工的生命與身體安全。他強調,企業若能主動落實風險管理與防災規劃,不僅能避免職災發生,也有助於建立企業良好形象與員工信任,有助於長遠的人才留任與吸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