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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給工會幹部公假恐挨罰50萬!勞動部:企業須依法辦理會務假

Posted: 2025-07-23

【作者:記者林育如/台北報導】

應依《工會法》規定,給予企業工會理事與監事依法請假的權利,以辦理相關會務。(圖/123RF)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依《工會法》規定,給予企業工會理事與監事依法請假的權利,以辦理相關會務,避免影響工會正常運作。勞動部指出,依《工會法》第36條規定,企業不得任意拒絕工會幹部申請會務公假。若違反,工會可向「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若裁定成立,雇主將依《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處新臺幣10萬至50萬元罰鍰,並公布企業名稱與代表人姓名,影響企業聲譽。

自《工會法》於100年修正施行後,第36條及施行細則第32條明訂會務公假的申請方式、時數與範圍。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工會幹部於必要時可在工作時間內辦理工會事務。若未另行約定,企業工會理事長可請半日或全日公假,其他理監事每月則有50小時內可請,目的在於穩定勞資關係。此外,若工會理監事亦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的理事長,同樣可請半日或全日公假。

勞動部補充,施行細則第32條明定會務範圍,例如參與上級工會舉辦之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只要事實相符,即可申請會務公假,不限是否為該組織的理監事。如同時擔任多層級工會幹部並受合法選任,參加相關活動亦屬會務假適用範圍。

另勞動部強調,若長期有特定會務假申請慣例,雇主應遵循既定做法,除非有明顯異常或與辦理會務無關的情形,否則不得單方更動。此外,工會幹部依法申請假時數,不得由雇主擅自調整。

勞動部最後呼籲,雇主應尊重工會幹部提出的正當公假申請,工會則應避免濫用權益。勞資雙方唯有建立互信,方能維持良好互動。建議雙方可就會務公假申請方式事先協議,若爭議仍發生,則應備妥資料,向工會所在地主管機關請求協助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1111人力銀行策略長劉政宏表示,工會在企業內部扮演協調與溝通的重要角色,若能落實《工會法》保障,讓幹部順利執行職責,不僅有助提升員工向心力,更能強化勞資互信基礎。他建議企業與工會應建立清楚的請假機制與溝通管道,提前協商與落實制度,才能有效預防爭議發生,創造雙贏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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