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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解釋令:性騷擾案件調解出席可申請公假

Posted: 2025-08-26

【作者:記者林育如/台北報導】

勞動部明確解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性騷擾被害人調解亦可請公假。(圖/勞動部提供)

勞動部今(25)日發布解釋令,針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明確核釋「法律訴訟」範圍,包括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所進行的訴訟程序,以及移付至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程序。被害人於接獲司法機關或調解委員會通知,到場參與調解期間,雇主應依法給予公假,自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指出,我國近年推動「修復式司法」制度,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性騷擾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不一定以訴訟方式終結。此次解釋明確指出,若被害勞工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於告訴後由檢察官或法院依雙方意願移付調解,均屬《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所稱「法律訴訟」。被害人接獲調解通知並出席,不論是在法院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均可申請公假。

勞動部呼籲,自即日起,雇主應依法給予被害人公假,若違反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證明,就近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打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1111人力銀行策略長劉政宏表示,勞動部此次明確解釋,不僅保障性騷擾被害人的法律參與權,也強化職場性別平等落實。企業應主動建立完善內部制度,讓員工在遭遇性騷擾時能安心行使法律權利,不必擔心請公假會受影響;同時,這也提醒雇主遵守法令規定,營造安全、公平的工作環境,有助提升企業形象與員工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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