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零容忍!勞動部修法擴大申訴範圍到實際負責人
Posted: 2025-12-03【作者:記者林育如/台北報導】
勞動部修法明確性騷擾事件被申訴人「最高負責人」包含「實際負責人」,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圖/勞動部提供)
勞動部於2日預告《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4 條之 2 修正草案,明確將《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性騷擾事件的被申訴對象「最高負責人」範圍,擴大納入「實際負責人」。未來,若被害人遭公司實際負責人性騷擾,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經調查若確認有性騷擾情事,地方主管機關即可依法裁罰,金額介於新臺幣 1 萬元至 100 萬元,強化對受僱者及求職者的權益保障。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若性騷擾事件的被申訴人是職場的最高負責人,受僱者或求職者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至於「最高負責人」的定義,依據該法第 12 條第 8 項第 2 款,係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的對外代表人,或與此職務性質相當之人。
勞動部補充說明,實務上若公司董事長配偶、董事,或在事業單位擔任總裁等重要職務的非名義最高負責人對受僱者實施性騷擾,通常難以期待公司在知悉後,仍能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完成查證。為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的申訴權益,勞動部因此明確規範「實際負責人」的適用範圍,期能有效遏阻性騷擾事件發生。
勞動部表示,經邀集法律專家、學者及地方主管機關研商後,完成《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4 條之 2 修正草案。修正明確規範,第 12 條第 8 項第 2 款所稱「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之人」,指直接或間接控制事業單位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實際負責人。草案列出六類實際負責人,包括董監事、持股20%以上者、工會或股東指認者、代表人或負責人配偶或三等親,以及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時,須有足夠證據佐證,確保申訴與裁罰公正合法。
勞動部強調,企業必須提供免受性騷擾的工作環境。10人以上未達30人的事業單位,需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則需額外訂定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並實施教育訓練。受僱者或求職者如在職場遭受性騷擾,可立即向雇主申訴;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則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如需了解性騷擾相關資訊,可於勞動部「性騷擾之防治」專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68/28272/lpsimplelist)下載所需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