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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年資滿10年也要提退休金!4月起雇主須設專戶並按月提撥

Posted: 2026-03-16

【作者:記者林育如/台北報導】

115年4月1日起,雇主聘僱年資達10年以上適用勞基法的移工應開立勞退舊制專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

為保障長期在台工作的移工退休權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醒,自115年4月1日起,雇主若聘僱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外國人,且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並適用《勞動基準法》,須依法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雇主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違反法令。

依規定,雇主須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自115年4月1日起,依移工每月薪資總額,在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作為未來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

此外,雇主也須依規定辦理逐年足額提撥。若移工於116年成就《勞動基準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退休條件,雇主在115年底時,應將其所需退休金納入足額提撥估算,並於116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其應提退休金與專戶餘額之差額,後續年度亦須依此方式逐年檢視並補足。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提撥作業須依規定程序辦理。雇主若需了解相關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可向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如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以確保符合法規並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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