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連假出勤怎麼算?違規恐挨百萬罰鍰!加倍工資與補假一次看
Posted: 2026-04-02【作者:記者林育如/台北報導】
2026清明連假 ,如雇主未給予勞工國定假日或沒有給付國定假日加倍工資者,將面臨各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圖/AI生成)
清明連假將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王秋冬提醒民眾與事業單位留意相關給假與給薪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內政部公告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放假日,均應依法休假;而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清明連假中的兒童節與清明節皆屬全國應放假之節日。
今年(民國115年),兒童節為4月4日(星期六)、清明節為4月5日(星期日),適逢多數事業單位的休息日與例假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兩個節日應各補假一日,且補假當日視同國定假日。
另外,若4月4日(星期六)為約定的休息日,當日如有出勤,雇主應依休息日延長工時規定給付工資;而4月5日(星期日)若為例假日,原則上不得要求勞工出勤。
王秋冬表示,國定假日是勞工應放假的日子,雇主要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付,或者經勞工同意另外調整休假日期。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應發給加倍工資(月薪制勞工為加發一日工資,時薪制勞工時薪加倍)。國定假日當日若有加班(第9小時之後),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倍,後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倍,且加班時數皆會計入每月46小時的加班時數上限。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若約定在兒童節及清明節當天出勤者,時薪須加倍計算,例如:當天工作4小時,以時薪196元計算,當日出勤工資應計給1,568元(4小時x196元x2倍)。王秋冬特別提醒,如雇主未給予勞工國定假日或沒有給付國定假日加倍工資者,經查證屬實,將面臨各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請雇主應確實遵守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