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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明確6類實際負責人 性騷擾責任同最高負責人

Posted: 2026-04-08

【作者:記者林育如/台北報導】

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勞動部明確 6 類實際負責人對員工性騷擾,須負起《性別平等工作法》最高負責人相同責任,新增公布最高負責人職場性騷擾申訴統計。(圖/勞動部提供)

勞動部於 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明確補充說明《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的「最高負責人」。修正後規定,六類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的人員,如果對受僱者有性騷擾行為,需承擔與公司對外代表人相同的法律責任。被害人無須等公司內部調查程序完成,即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者,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說明,實務上員工遭受公司董事長配偶、董事或位居事業單位重要職位等非登記對外代表人性騷擾時,難以期待公司能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對性騷擾事件之查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又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除事業單位對外代表人外,其他『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對員工性騷擾時,由地方政府個案認定。

勞動部為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之申訴權益,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4 條之 2,明確規範所稱「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並明列出 6 款人員,包含:

(一)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
(二)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
(三)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
(四)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
(五)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
(六)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受僱人如遭以上人員性騷擾,可依法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

勞動部補充,每年會針對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概況進行公布,114年度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件數共計621件,其中本次公布項目新增「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統計項目,計109件,占17.6%,申訴人以女性占83.9%居多,申訴人之年齡別以25-44歲居多,占53.4%。

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負責人應肩負起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與法規義務,建立安全的職場環境。如需相關資訊,可於勞動部【性騷擾之防治】專區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68/28272/lpsimplelis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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